被告财产被冻结,迫于无奈与原告和解清偿所欠服务款
【案 由】服务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陈某,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。
被告:深圳市XX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谷某,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。
原告诉称,2018年10月11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信息服务框架合同》,明确约定,原告在自己代理的“积分墙”平台上为被告投放产品;原被告双方采取CPD合作方式,即按照下载量计费模式,价格为积分墙 (版)人民币2.3元/个(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),评论(版)2元/条,积分墙(付费版)4.2元/个,评论(付费版)4.2元/条;原被告双方以一个自然月作为付款周期结算一次费用,原告在每个自然月的5日提供上月结算数据账单,被告核对确认后将相应服务费支付原告指定账户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当月就开始如约履行投放被告产品的义务,然而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服务费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,具体含: 2018年12月的200000元,2019年1月的839803.9元,2019年2月的235790.5元,2019年3月的23039.4元,累计欠款达到1298633.8元。
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,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告发送邮件《催款告知书》,要求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委托人支付拖欠款项,被告收到后未支付任何款项,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。2019年05月07日,原告委托律师发送《律师函》,明确双方签订的《信息服务框架合同》于2019年05月08日终止,同时要求被告2019年05月09日前支付全部拖欠的款项,然而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拒绝支付。综上所述,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,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日常经营周转困难和损失。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1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人民币1298633.8元。
2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3190.00元 (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.35%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,自2019年02月21日开始,暂计至2019年05月20日,实际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);
3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2936.25元(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.35%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,自2019年03月27日开始,暂计至2019年05月20日,实际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) ;
4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5185.49元(以人民币539803.9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.35%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,暂计至2019年05月20日,实际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);
5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854.745元(以人民币235790.5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.35%计算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,自2019年04月30日开始,暂计至2019年05月20日,实际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) ;
6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50.1元(以人民币23039.4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.35%计算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,自2019年05月08日开始,暂计至2019年05月20日,实际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)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剩余多少合同款项尚未支付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双方达成调解,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,调解协议如下:
一、原、被告共同确认,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25日前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调解款项110万元,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账号;
二、如果被告没有按照上述期限支付款项,则原告有权按照1132155.04元申请强制执行,并要求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1132155.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延期利息;
三、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,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本案产生的权利、义务就此终结,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;
四、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;
五、本案案件诉讼费14804.66元,减半收取为7402.33元;保全费5000元,均由原告承担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。原告与被告签订《信息服务框架合同》,原告提供相应服务后,被告一直拖欠合同款拒不支付,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。在庭审开始前,原告在国晖律师的指导、帮助下,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冻结。迫于这种情况,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,表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,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,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
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MS1242号档案编写】